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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17号

刘洪顺与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顺,刘金峰,张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17号申请人刘洪顺,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金峰,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苹,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金峰之妻。申请人刘洪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金峰、张苹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洪顺以保单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金峰名下房产证号为SXXX**,查封期限为两年。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