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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49号之五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49号之五

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家大厦3号楼B座3、4、5号一二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培龙,经理。

被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华路4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83MA07LXGX8。

法定代表人:王晓婷,经理。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担保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及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富晟达港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