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504号原告赖某甲,女,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赖某乙,女,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浦县。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松勇,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小玲,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赖某丙,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某、赖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耀辉,男,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赖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真,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甲,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谢某乙,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原告陈某甲,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谢某丙,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谢某丁,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谢某戊,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谢某己,195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赖某丁,男,194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某戊,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凡,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甲。负责人沈某,组长。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2211U。法定代理人陈某丙,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赖某甲、赖某乙,张某、赖某丙、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与被告赖某丁、赖某戊,第三人某甲、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赖某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赖某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陈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