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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881号

郝福德与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福德,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81号申请执行人郝福德,男,194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杨雨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福德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有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共计69447.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鉴定费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