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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473号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长福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长福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10-9,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

法定代表人:康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长福,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长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61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长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案件(2016)渝0110执147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