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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681号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其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其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681号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其栋,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其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