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681号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其栋,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其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