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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829号

黎雪清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雪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829号罪犯黎雪清,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雪清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雪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黎雪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雪清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29日因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雪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雪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