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093号
原告:王红花。
原告:娄翠英。
原告:娄荷娟。
原告:娄荷娣。
原告:娄其和。
原告:娄其府。六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建兰、王轩,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
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道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红花、娄翠英、娄荷娟、娄荷娣、娄其和、娄其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红花、娄翠英、娄荷娟、娄荷娣、娄其和、娄其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花、娄翠英、娄荷娟、娄荷娣、娄其和、娄其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花、娄翠英、娄荷娟、娄荷娣、娄其和、娄其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花、娄翠英、娄荷娟、娄荷娣、娄其和、娄其府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