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277号

黎健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黎健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77号罪犯黎健彬,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来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健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黎健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健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户籍所在地的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丹竹村民委员会、成均司法所、成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罪犯黎健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健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