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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06号

童培与被执行人郝维华、杨爱萍、高青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某,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童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8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