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童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8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