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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2397号

申请人沈世海与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世海,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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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沈世海

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1执2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2744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