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31号
原告:祖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