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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790-1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7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张玉英。本院执行的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115423.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