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9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世勇,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1997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经事先联系,2016年7月14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林世勇在南岸区“港口医院”公交车站旁公路边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净重0.05克)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交易完成后,民警抓获林世勇、杨某。民警从杨某处查获海洛因一小包,从林世勇处查获毒资50元。民警还从林世勇处另查获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对林世勇尿液甲基苯丙胺/吗啡定性检测,呈吗啡阳性。归案后,林世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世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林世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勇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还被查获尚未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林世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林世勇还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林世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世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