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035号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3249045。住所地:民乐县北环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大专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韩英学,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2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韩召学,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0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韩尚学,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英学、韩召学、韩尚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债务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治国
人民陪审员 谢维纤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