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48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24号三层及一层营业大厅。组织机构代码:90790571-3。
主要
负责人:佟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fricanFalconShippingCo,Ltd.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AfricanFalconShippingCo,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和解,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AfricanFalconShippingCo,Ltd.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AfricanFalconShippingCo,Ltd.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AfricanFalconShippingCo,Ltd.的起诉。案件受理81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6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