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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2073-1号

陈杏根与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杏根,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0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杏根,男。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新建,董事长。申请人陈杏根与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1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杏根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5800.00元,执行费103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6年1月6日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裁定受理,经依法清算后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苏0505民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上述事实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光明北都服饰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虎民初字第018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弛

审 判 员  孙榕宁

代理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杭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