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951号原告刘冬云,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郴化集团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下湄桥分理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廖志祥。案由:银行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云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下湄桥分理处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冬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刘冬云承担。
审 判 长 李阳春
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
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