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3807号
原告:靳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居民。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周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某某诉称,2015年11月5日,实际借款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此款定于2016年4月5日归还,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丁某某提供担保。还款时间到期后,实际借款人下落不明,故起诉担保人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实际借款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靳某某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还款日期2016年4月5日,借款人王某某,担保人丁某某,借款日期2015年11月5日”。借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责任,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靳某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借款人王某某借款的事实,被告丁某某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未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利息从2016年4月6日开始计算,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准。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章周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三、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宿豫支行,账号:11×××5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