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745号
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77号3-1。
原告杨志龙与被告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杨志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志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