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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745号

杨志龙与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志龙,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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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745号

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77号3-1。

原告杨志龙与被告南京听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杨志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志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