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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00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义涛

裁判文书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00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同辉,男,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马义涛,男,汉族,1968年6月21号出生,住址海阳市海东路*号内**号。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义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3090521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明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