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759号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邢伟平,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104952-9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北段路东。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第三事业部法定代表人蔡洪新。住所地:河南长垣起重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第三事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1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河南省昊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国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