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71号
原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席超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廖文常。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孙立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拓,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黄晔。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第三人黄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
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