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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79号

王俊生、贾启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生,贾启欣

裁判文书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贾启欣,男,汉族,住所地盐山县。王俊生申请执行[贾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