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26号申请人杨波,男,汉族,1972年03月12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花连梓,男,汉族,1960年08月06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杨波与被执行人花连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了查封,已支付申请人部分执行款,剩余部分款项待被执行人工资足额后一并扣划支付,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更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