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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刑更730号

魏纪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纪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更730号罪犯魏纪发,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2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纪发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以(2015)白中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对罪犯魏纪发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纪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欣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宇

代理

审判员  李军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