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2913号

徐原野与苏州高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原野,苏州高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徐原野,男,1983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汉族,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村*组*号。被执行人苏州高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高忠旭,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原野与被执行人苏州高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高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8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江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