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峰,男。
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振刚、宋振峰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元,减半由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庶
审 判 员 黄 海
代理
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