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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216号之一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东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汝梅,执行董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3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299.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