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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烟牟执字第1771号

山东恒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灯具厂、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恒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灯具厂,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烟牟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灯具厂,住所地牟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