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烟牟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灯具厂,住所地牟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