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693号罪犯夏光平,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判处被告人夏光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102.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夏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光平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10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至5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7月至8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3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2月21日因专项工种罪犯不履行职责、利用岗位之便弄虚作假被一次性扣3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3102.1元已履行人民币1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