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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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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0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陕06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陕06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