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郑圣本。被执行人郑白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圣本与被执行人郑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圣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5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玉华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玉华 搜索“”
郑圣本与郑白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郑圣本。被执行人郑白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圣本与被执行人郑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圣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5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玉华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