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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783号

潘传会与重庆景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玉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潘传会,重庆景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783号

原告:潘传会,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叶相友(系原告之夫),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夏德华,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注册号500102000017736。法定代表人刘福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禹玉红,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潘传会诉被告重庆景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玉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潘传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传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世明

人民陪审员  严玉辉

人民陪审员  周 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