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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192号

1192沈轩忠与张巧妹、万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轩忠,张巧妹,万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沈轩忠,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张巧妹,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万金红,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住无锡市北塘区。申请执行人沈轩忠与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支付欠款428926.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巧妹、万金红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沈轩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建设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名下房屋座落嘉德花园15-303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轮侯查封该房产。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有车辆登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巧妹、万金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轩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华明执行员  赵 新执行员  王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子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