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50号刘建新,男,汉族,住所地泊头××××号刘树鸿,男,汉族,住所地南皮县城××高庄村刘建新申请刘树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15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15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