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051号原告白国文,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包双成,男,蒙古族,42岁,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温洪顺(温宏伟),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文诉被告温洪顺、包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国文以被告包双成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白国文负担。
审判员 李丙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