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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552号

原告魏显华、易素华与被告杨宗富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显华,易素华,杨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552号

原告:魏显华。

原告:易素华。

被告:杨宗富。

原告魏显华、易素华与被告杨宗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魏显华、易素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显华、易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显华、易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显华、易素华负担。

审判员 刘 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