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82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海混凝土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民终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138520.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函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