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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820号

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海混凝土制品分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海混凝土制品分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82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海混凝土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民终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138520.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函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