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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297号

陈友方与李际友、谭成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友方,李际友,谭成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297号

原告:陈友方。

被告:李际友。

被告:谭成兰(系被告李际友之妻)。

原告陈友方诉被告李际友、谭成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友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友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友方负担。

审判长  靳永辉

审判员  石英雄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