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297号
原告:陈友方。
被告:李际友。
被告:谭成兰(系被告李际友之妻)。
原告陈友方诉被告李际友、谭成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友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友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友方负担。
审判长 靳永辉
审判员 石英雄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