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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248号之一

方启平、邵晓东等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启平,邵晓东,方一弛,方一淳,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启平,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邵晓东,女,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方一弛,女,汉族,1997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方一淳,男,汉族,2001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伟民,公司董事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10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方启平、邵晓东、方一弛、方一淳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东方国贸批发城一二期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继续履行;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方启平、邵晓东、方一弛、方一淳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的委托经营回报款项人民币89,910元、违约金人民币9,990元、仲裁费人民币11,211元。仲裁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方启平、邵晓东、方一弛、方一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兆能源酒店设备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另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0107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证券查询信息、谈话笔录、协助公示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无条件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107号裁决第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湧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