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033号原告蒋德义,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7号空军招待所北楼216-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39487。法定代表人柯金宏,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乾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大兴寺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2005181538。法定代表人周先明,重庆乾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德义与被告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约定的工程位于四川省蓬溪县,本案应由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