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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587号

郑国信与黄丽芳、黄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国信,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587号

原告:郑国信,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黄丽芳,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黄丽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陈盛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郑国信与被告黄丽芳、黄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原告郑国信的申请依法追加陈盛华为共同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国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684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郑国信与黄丽芳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5日,黄丽芳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郑国信借现金200000元,月利息按2%计算,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黄丽芳于2014年12月10日归还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2月份至今,郑国信向黄丽芳多次催讨未果。黄丽芳向郑国信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陈盛华和黄丽芳是夫妻关系,故陈盛华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黄丽平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与借款人同等法律责任。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均未作答辩。根据郑国信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丽芳于2014年6月5日向郑国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款合同,黄丽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借款后,黄丽芳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还至2014年12月10日。另查,黄丽芳与陈盛华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国信与黄丽芳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现金支付为据,依法予以确认。据此,郑国信要求黄丽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84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黄丽芳与陈盛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郑国信要求黄丽芳、陈盛华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黄丽平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丽芳、陈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郑国信借款180,000元及利息68400元;

二、黄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计2513元,由黄丽芳、黄丽平、陈盛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汪 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梦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