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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169号

胡重新与谢晓霖、谢明颖、于少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重新,谢晓霖,谢明颖,于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胡重新,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晓霖,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明颖,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少杰,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重新与被执行人谢晓霖、谢明颖、于少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6)西莲证经字第44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F03**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193**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T23**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03X**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