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胡重新,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晓霖,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明颖,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少杰,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重新与被执行人谢晓霖、谢明颖、于少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6)西莲证经字第44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F03**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193**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T23**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谢晓霖名下车牌号为陕A03X**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