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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077号

周燕与俞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燕,俞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077号

原告:周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文,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兰,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晖。

原告周燕与被告俞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易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文、曹梦兰、被告俞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2年4月28日,被告俞晖以去海南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后于2013年通过俞晓东向原告还款5万元,尚余5万元一直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俞晖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俞晖辩称,其在2012年4月左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在2013年归还了5万元。尚有5万元其要在年底向儿子拿回后再归还原告。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收费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周燕于2012年4月28日汇款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俞晖账户。对上述证据,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俞晖于2012年4月28日以去海南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周燕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于2013年归还了5万元,尚余5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周燕于2016年7月1日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俞晖结欠原告周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晖归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俞晖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