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民初248号

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兰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兰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48号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深圳街20号。法定代表人邹学琴,总经理。被告兰云,女,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惠民路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兰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代理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