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263号原告刘文强,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胡四喜,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爱武,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易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7楼。负责人黄红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强诉被告唐爱武、易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刘文强承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