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91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
负责人:胡琪鹤,行长。
被告:陈善菊,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杜定国,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伍晓龙,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李振红,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陈善菊、杜定国、伍晓龙、李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炯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