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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906号

印滁菊与张大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印滁菊,张大和,何继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印滁菊,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张大和,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何继美,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3011962********。本院在受理印滁菊与张大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大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