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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审14号

徐献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献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审14号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徐献伟,上蔡县邵店镇苑寨村委徐庄村村民。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徐献伟违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0008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程序比较合法,征处罚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上国土罚字(2016)第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霞